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日前经盘点库存,盘盈一部份书籍,盘亏一部份书籍,两者相抵后仍为盘亏数,下面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作进项税转出时,应该直接将盘亏的数据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依据,还是将盘盈、盘亏相抵后的盘亏数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依据?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注:盘盈、盘亏数实为库存明细串号所致)
2、将进项税额转出时,是按成本价乘以税率还是按成本价除以税率后再乘以税率的进项税额转出?
急盼老师给予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我个人的观点,盘盈、盘亏数既然为库存明细串号所致,可以将盘盈、盘亏相抵后的盘亏数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依据。
2、将进项税额转出时,是按成本价乘以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