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只勾调灌装,不酿造。请问我可不可以把白酒生产灌装环节用的箱、盒、瓶、盖等记入销售费用中的包装费,以降低纳税基数,来减少纳税,税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
根据《细则》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售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