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属进出口企业,现在与国外客户签定了合同,我司要付5%的佣金给他们,是付到国外去的,
请问:
1、在新的营业税条例下,我是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若要代扣营业税税率为5%吗,
2、5%的佣金属劳务报酬吗?劳务报酬是按什么比例交个人所得税?
3、佣金税务局有规定吗,是不是不能超过5%。
4、但是汇发【2008】64号中第四大点第三小点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 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这里指的无须提交《税务证明》是不是就是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按汇发【2008】64号开具免税证明即可。没有比例限制。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税务应当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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