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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计提税金问题

2009-03-30 14:31:36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

咨询一个关于佣金是否计提营业税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国外的公司或个人为我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我公司要给对方支付佣金,我在纳税俱乐部的网站搜索了,根据学员的提问,老师回答有两种,一种认为劳务发生在国外,不用计提各种税金。另一种认为,应该计提营业税和所得税。我们查询了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在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我们认为虽然劳务发生在国外,但根据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公司是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我公司就成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的日期是2009年1月1日。2008年以前发生的向我公司的这种业务,是否不用代扣营业税。以前营业税实施条例只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并没有提到接受劳务单位在国内。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向我公司上面这种支付佣金,如果支付给国外的企业和个人,除代扣营业税外,还代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依据是什麽?如果我公司给国外支付了一笔10000美金的佣金给单位或个人,该计提那些税金,有区别吗?分别是多少,我希望老师这次能详细一点回答我的问题,使我彻底明白。我咨询很多人,他们也不是特别清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虽然劳务发生在国外,但根据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公司是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你公司就成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2008年以前发生的向你公司的这种业务,不用代扣营业税。你公司上面这种支付佣金,如果支付给国外的企业和个人,除代扣营业税外,不需代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所得税遵循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营业税遵循的是机构所在地原则。如果公司给国外支付了一笔10000美金的佣金给单位或个人,只需代扣代缴营业税。不代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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