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租赁交通工具的问题

2009-03-30 17:42:19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

我公司2008年初和另一家公司签署关于汽车的租赁协议,2008年1-12月对方无偿让我公司使用他们汽车一辆,(当然两家公司的老板关系比较好,才不收租赁费的)平常发生的油料费和各种过桥费由我公司承担.由于没有租赁费,因此就没开具租赁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局认为协议上没有租赁费,我公司又没有租赁费发票,所以发生的油料费和过桥费不能税前扣除,而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认为税务局这样要求不合理.由于协议中有无偿使用的字眼,协议就没有法律效率了吗?我的想法对吗?我跟税务局依据什麽法律条款交涉,才能说服他们.由于这份协议没有金额,我用交纳印花税吗?下面是我们签订的协议,麻烦老师看一下,里面内容有没有不妥的地方.

协议



甲 方: 出租方

乙 方: 承租方



乙方由于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特向甲方借用汽车一辆,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汽车 壹 辆借给乙方无偿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借用的汽车只限于乙方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

二、乙方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生修理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三、借用期定为 1年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日常所用燃料费、停车费、和公路收费等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务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