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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增值税抵扣

2009-04-07 12:49:04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为内资企业,水力发电,去年下半年机组投产发电,今年3月份取得机组设备进项税专用发票3000余万元(税款),抵扣申报后税务机关来函要求进项税转出,理由是设备已在去年投入使用,不是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事项。公司机组虽以投入使用,但款项并未支付完毕,增值税转型规定的也是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对这种跨年度取得的进项发票没有明确规定。请问老师,税务机关这种说法正确吗?该发票能够在今年抵扣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正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08〕170号。(实际发生没有具体的解释,我个人的理解就是双方的购销行为的发生时间。也就是说销售方的销售收入的实现或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如果对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08年,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对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09年,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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