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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油品缴纳消费税问题的咨询

2009-04-09 12:08:20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

您好!本公司是一家生产工业用油与工艺用油的企业,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本企业遇到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烦请老师及专家给予指点,不胜感激!比如:

(1)《通知》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材料,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可以计算抵扣的税款按原政策规定只能以0.2元/升计算抵扣税额,可是,领用原库存原材料生产的产成品(包括2008年12月31日库存的产成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必须按1.00元/升计算,这样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就减少了0.80元/升,大大地加重了企业的税负。本公司2008年底库存基础油500吨左右(约563000升),计算可抵扣消费税税额112600元,如果将这些原材料生产成产成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撇开添加的其他不可抵扣的原材料,计算消费税563000元,减去可抵扣消费税112600元,必须多缴纳消费税450400元,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这更是雪上加霜。国家政策有否考虑领用去年库存原料生产成品(包括去年库存产成品)今年销售的,适当放宽的相关政策?着情从企业实际利益出发,允许企业有一个缓冲期,以便给予适当的扶持。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第六条规定: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能否详细解释一下机械加工过程具体包括哪些过程?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具体包括哪些产品?用于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相关轧制油品与平整液是否属于该润滑产品范围?国家政策有否具体的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分类,金属压延属于一个单独的行业,它不包括在机械加工行业范围内。如果用购进的经过加工的植物油(如棕榈油,菜籽油等)生产的成品是否要缴消费税?如果要缴,购进的植物油能否抵扣?急盼回复,以便企业具体执行,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很抱歉,没有放宽的相关政策,因为以前销售方是按原税率交的消费税,所以你公司也只能按原税率抵扣。
(2)机械加工过程具体包括哪些过程税法没有相关解释。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具体包括哪些产品税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用于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相关轧制油品与平整液应属于该润滑产品范围。
用购进的经过加工的植物油(如棕榈油,菜籽油等)生产的成品如果是消费税条例列举的产品要交消费税,否则不交消费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你说的有道理,可以向税务机关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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