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A公司同属一国有集团全资子公司,由于两公司产业类同,集团决定由我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现海关认为A公司两年前进口的设备已减免的关税与增值税,在合并时需补交(尚未到监管期的部分)。我们说明是吸收合并,设备的用途未发生任何变化,而且我公司也进口过类似设备,我们两公司进口此类设备都符合发改委关于享受退税的政策,但海关认为只要变更法人就要补税,最少增值税是如此!请问专家海关的说法是否正确,A公司是否必须补税?支持的文号是多少?多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A公司不需要补税。未见需补税的文件规定。你们可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据。